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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鲁政办发〔20202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氢能源等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省科技厅负责)

2.布局建设10家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泰山人才工程配额。(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1-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省科技厅负责)

4.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不再新建省工程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设的开展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提升。(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获国家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地方政府承担的建设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市合理分担,并落实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方向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7.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搭建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公司+股权”的方式,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为企业提供市场化的专业化、菜单式服务。对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服务综合绩效突出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创新券总额10%30%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奖励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团队。(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直接投资被孵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绩效显著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年度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省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12.对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济南科创城等各类科技园区,以及重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由所在市按照其个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对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直接认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氢能源等重点行业联盟急需、掌握“卡脖子”技术或填补我省学科空白的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量身打造扶持政策。对取得重大“卡脖子”技术突破、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可直接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直接认定为泰山学者或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应用绩效等作为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在省内可享受与院士同等医疗待遇。(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17.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置“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对技术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形成名牌产品、实现国产化替代或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市场份额(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绩效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厅负责)

19.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经省委批准开展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持股改革试点,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探索股权激励。所获股权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照本金损失最高给予40%的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省级科创企业上市种子库,推动赴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上市挂牌,力争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数量每年增长20%。推动济南争创国家科创金融试验区,管理基金达500只,规模达到1000亿元;支持青岛争创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打造服务工业互联网的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投风投机构,推动青岛创投风投中心管理基金达到800只,管理规模达到1200亿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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