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学技术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并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规定的适用单位和人员为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以上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处理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高校等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
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4、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5、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6、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7、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8、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9、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10、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1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警告;
2、责令限期整改;
3、约谈;
4、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5、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6、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7、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8、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9、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10、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良好的科研氛围是学校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的重要保证,学校相关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一定要严于律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和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山东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2020年8月1日
附件: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