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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青岛市发改委拟组织开展2017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主要围绕青岛市市“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工程实验室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要求

(一)驻青高校原则上限报2家,学校将择优申报。

(二)请将申请报告(含运行情况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一式6份,含电子版)和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科研处。

联系人:边  炳

联系电话:86057164

附件1、2、3、4、5.doc

附件6: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

 

 

科  研  处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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