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东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价、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 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同时还应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在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学术分委员会可在系(部)设立学术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直属研究机构可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成立有工作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受学术委员会委托,评价、审议、评定、咨询的学术事项,须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 1 人。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1 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或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由各学院(校区)席位、校长提名席位组成。校长提名席位不超过总席位的 1/3。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形式确定。
委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正式当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3 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兼顾学科和学院(校区) 代表性的前提下,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席位结构由学院(校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系(部、所)、学科设置情况确定,委员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在学院(校区)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的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一致。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在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小组中兼职,但兼任职位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三)学术造诣较高,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有大局意识,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六)了解学校情况,熟悉学科、教学和科研规律;
(七)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原则上在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二)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提名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及推荐列席会议人员;
(五)履行一般委员所履行的义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选拔,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选拔,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须 2/3 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校区)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经 1/3 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条 需学术委员会评议和审议事项时,相关单位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规范。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要保存期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委员会章程、运行规则、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及时公开,保证运行的透明度,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行为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裁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秘书处在征得不少于半数的委员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的,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议题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四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若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1/2 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四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家咨询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咨询意见或决策方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