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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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 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创专项”)。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该专项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创专项是指面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助于企业、高校院所科技创新实现突破式、跨越式发展,提升新区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新区重大科创专项。

第四条  工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委科创办”)是重大科创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重大科创专项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重大科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配套条件,按照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重大科创专项聚焦新区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四新”经济等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为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全职或常驻研究人员,且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项目。

(三)项目组成员50%及以上应当是本单位的全职或常驻研究人员。

(四)符合新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长性指标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3亿元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含)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5%(含)以上。

(二)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报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

(四)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五)符合新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条  单个重大科创专项的预算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预算总额的三分之一,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已取得省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没有区级财政配套资助要求的,直接按照资助金额给予1:0.5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分三个阶段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30%;按任务书约定节点组织阶段评价,对评价合格的,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工委科创办根据新区科技发展战略需求﹐分领域分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工委科创办组织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工委科创办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工委科创办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提报工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工委科创办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工委科创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工委科创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阶段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研究成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单位须在任务书约定节点,向工委科创办提出阶段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工委科创办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委科创办、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重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西新财〔2020〕20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将其列入新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工委科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5日。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西海岸新区 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创专项”)管理,组织实施好重大科创专项,按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工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委科创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项目阶段评价、验收;配合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统筹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重大科创专项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负责建立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三)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科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重大科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协助做好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组织等服务。

(三)提供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落实项目配套条件,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评价、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发布指南。工委科创办面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征集重大科创专项建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征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依据评估报告择优确定项目申报条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报申报材料,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再次申报重大科创专项:

(一)未验收的重大科创专项的牵头承担单位。

(二)未验收的重大科创专项的项目负责人。

(三)被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人员。

(四)新区确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联合申报。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项目各方应当就合作内容和任务分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主要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项目组主要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

第九条  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截止后,工委科创办组织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评审论证。工委科创办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根据评审结果,工委科创办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提报工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对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工委科创办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第十三条  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工委科创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工委科创办签订项目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阶段评价。项目单位须在任务书约定节点,向工委科创办提出阶段评价申请,工委科创办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项目评价合格的,工委科创办按程序提报区财政局拨付下一阶段资金。

项目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重新评价,评价合格的按照程序拨付下一阶段资金;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确需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工委科创办提交验收材料。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工委科创办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验收。根据项目验收需要,工委科创办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认定。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全部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并移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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