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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9

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及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基金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市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并依法接受科学捐赠。

第四条  市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原创、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自然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遴选高水平学科、管理等专家组成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对市自然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市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市基金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类型。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类别,结合实际情况,梯次推进、逐步实施。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一)青年项目支持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备队伍。

青年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原创探索项目瞄准科技前沿,着眼全市原始创新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激励源头创新,旨在促进相关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原创探索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5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员及团队,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研究,旨在促进我市优势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合作研究单位自筹资金共同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是由市级财政与联合资助单位共同提供资金,联合基金财政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全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格局。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学科领域支持需求牵引、应用导向为主的科学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八条  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青岛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服务能力的单位。在本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设施和能力,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项目申报人为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正式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岗科技人员;

(三)项目申报人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报人限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1项,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项目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市科技局对项目研究方向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

第十三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市科技局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审或者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组织工作,项目评审方式包括材料评审、答辩评审等,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或组织异地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一般采取材料评审,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取答辩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资助数量、评审成绩、年度预算,提出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

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不低于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

第十七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不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联合基金项目可根据出资额度、协议约定等情况据实推行经费包干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撤销项目、收回已拨资金,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承担单位新项目申报,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六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承担多个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协议等)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行包干制的项目,财务验收试行决算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替代结题财务审计。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委托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市科技计划验收有关规定,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报市科技局备查,市科技局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审计(决算)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项目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应当注明得到青岛市自然基金资助,标注“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Qingdao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


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主要是由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单位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单位包括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联合资助单位应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同一联合基金联合资助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三条  联合基金坚持“顶层设计、目标导向、需求牵引、超前部署”的设立原则,面向国家战略、山东省和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旨在发挥市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全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格局,致力于解决行业产业进步、学科发展急需的关键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四条  联合基金是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五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单位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署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联合基金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相关政策;

(二)拟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联合资助单位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合作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出资额度按时提供资金;

(二)提出项目指南建议,参与指南论证、资助项目建议等;

(三)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八条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市科技局与联合资助单位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与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市科技局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合基金年度支持经费总额度的50%。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支持经费总额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等类型。联合资助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其他类型。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联合资助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资助领域方向,提出项目指南建议。项目指南建议应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受理申报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办公室就项目指南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经市科技局研究决策后,由市科技局确定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或参与国家或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应是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限一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项目指南另行约定的除外。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自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核实项目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办公室开展指南针对性审查。审查结果向项目申报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公布反馈,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联合基金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答辩评审形式,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或组织异地专家评审。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联合基金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及资助建议。对于资助经费总额度标准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资助数量、评审意见建议,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项目年度立项建议。市科技局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评审结果、意见等向项目申报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反馈。

第二十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

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不低于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协议等)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对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审计(决算)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成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Qingdao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合作协议或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以向联合资助单位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等。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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